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801号),涉及东城街道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兴梅餐饮店销售的“卤肘子”“卤拌猪耳朵”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市场街十三巷7号101室的东莞市东城兴梅餐饮店销售的“卤肘子”(加工日期:2023年8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的“卤拌猪耳朵”(加工日期:2023年8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卤肘子”和 “卤拌猪耳朵”,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店共加工了上述“卤肘子”3斤和“卤拌猪耳朵”3斤,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店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二、东莞市东城忆茗烧腊店销售的“白切走地鸡”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槌子大街45号115室的东莞市东城忆茗烧腊店销售的“白切走地鸡”(加工日期:2023年8月23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切走地鸡”,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店共加工了上述“白切走地鸡”9份,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店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三、东莞市东城菜蒸鲜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塘边头塘一街43号183室的东莞市东城菜蒸鲜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大黄姜”,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了上述“大黄姜”10斤,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档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
四、东莞市东城国丰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市场B区01号铺的东莞市东城国丰蔬菜档销售的“大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大黄姜”,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了上述“大黄姜”11.6斤,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档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
五、东莞市东城马军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村塘一街增5号塘边头市场B区41号铺的东莞市东城马军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小黄姜”,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了上述“小黄姜”8.5斤,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档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
六、东莞市东城刘江蔬菜档销售的“肉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村塘一街增5号塘边头市场B区30号铺的东莞市东城刘江蔬菜档销售的“肉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5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肉姜”,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了上述“肉姜”9斤,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档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
七、东莞市东城黄治良鱼档销售的“泥鳅”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塘边头村塘一街增5号塘边头市场C区23号铺的东莞市东城黄治良鱼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泥鳅”,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档共购进了上述“泥鳅”4斤,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该档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