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8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丁氏烙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金秋浓情酸菜”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塘头村彩云苑首层商铺1号的东莞市丁氏烙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沈阳市添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秋浓情酸菜”(规格:3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3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东北酸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东北酸菜(金秋浓情)20包(《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225206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