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7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远珍百货店销售的“鑫乐滋好樱桃丸子面”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柏洲边路12号128室的东莞市东城远珍百货店销售的标称鹿邑县旺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乐滋好樱桃丸子面”(规格:散装称重,商标:鑫乐滋+图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6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鑫乐滋好樱桃丸子面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鑫乐滋好樱桃丸子面”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捌元(¥108.00);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零捌元整(¥210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828118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