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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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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4号)(2024年第06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客天下盐焗食品店销售的“即食自制盐焗鸡翅”“即食自制盐焗鸡爪”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6号106室的东莞市东城客天下盐焗食品店销售的“即食自制盐焗鸡翅”(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2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即食自制盐焗鸡爪”(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2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自制盐焗鸡翅”、“即食自制盐焗鸡爪”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鸡翅、鸡爪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食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自制盐焗鸡翅”、“即食自制盐焗鸡爪”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贰元(¥642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陆佰肆拾贰元(¥264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08006号)。

  (三)我局已要求当事人进行排查,立即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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