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4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永广百货店销售的“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上三杞旧村大街8号103室的东莞市东城永广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东莞水王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规格:16.8L/桶,商标:荷花福地,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5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信息虚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38桶。三、对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贰元(¥502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四、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荷花福地”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96元)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伍佰玖拾捌元(¥359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80111011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