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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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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0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威锋杰餐饮店销售的“招牌石龙和庆豆皮鸡(半只)”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路247号105室的东莞市东城威锋杰餐饮店销售的“招牌石龙和庆豆皮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年9月12日),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招牌石龙和庆豆皮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光鸡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招牌石龙和庆豆皮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1200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元(¥3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08159号)。

  (三)我局已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立即整改。加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定期对厨房、专间等场所以及冰箱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厨工等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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