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9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东银水产品档销售的“油斑(海水鱼)”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陂头巷56号7栋177档的东莞市东城东银水产品档销售的“油斑(海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8月22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斑(海水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02006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