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东市监处罚【2023】181114163号 | 东莞峰景高尔夫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案 | 东莞峰景高尔夫有限公司 | 914419006183617649 | 张学勤 | 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14 |
2 | 东市监处罚【2023】181128176号 | 东莞市东城港众百货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莞市东城港众百货店 | 92441900MA50CY9442 | 袁玉娟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28 |
3 | 东市监处罚【2023】181129178号 | 东莞市东城六六顺餐饮店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活动案 | 东莞市东城六六顺餐饮店 | 92441900MA5756NH1E | 陈光辉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活动 |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零伍元整(¥2105)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零伍元整(¥510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29 |
4 | 东市监处罚【2023】181129179号 | 东莞市百亚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如意)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 东莞市百亚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91441900MA4UNGGN0T | 刘如意 | 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陆元(¥986)并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玖佰捌拾陆元(¥598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29 |
5 | 东市监处罚【2023】181208189号 | 东莞市东城翔丰百货商场(经营者:朱钦隆)销售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东莞市东城翔丰百货商场 | 92441900MABXJWA36W | 朱钦隆 | 销售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平治混合饼干6袋、顶泰老鸭汤7袋;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贰角(¥48.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3048.20)。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8 |
6 | 东市监处罚【2023】181208190号 | 东莞市东城裕岭一茶叶店(经营者:叶带欢)经营生产日期虚假食品、食品添加非食品原料及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东莞市东城裕岭一茶叶店 | 92441900L76730133Q | 叶带欢 | 经营生产日期虚假食品、食品添加非食品原料及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虚假食品及食品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8 |
7 | 东市监处罚【2023】181208191号 | 东莞市东城酷酷百货店(经营者:李仙)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东莞市东城酷酷百货店 | 92441900MA569RL16P | 李仙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叁元柒角贰分(¥33.7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叁元柒角贰分(¥2033.72)。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