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8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新刘坤明蔬菜店销售的“菜豆”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丰南一街1号1202档的东莞市东城新刘坤明蔬菜店销售的“菜豆”(购进日期:2023年8月26日),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乙酰甲胺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菜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乙酰甲胺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菜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拾陆元(¥56)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伍拾陆元(¥55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02149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奕挺活鱼档销售的“山坑螺”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市场塘鱼档6号的东莞市东城奕挺活鱼档销售的“山坑螺”(购进日期:2023年8月26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坑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02706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