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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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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7号),涉及东城街道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平平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511064室的东莞市东城平平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东坑利者立食品厂生产的“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规格5kg/生产日期:20239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粉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粉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45)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伍元(¥204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16165号)。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东莞市余氏虎牌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冰糖橙”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52号的东莞市余氏虎牌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冰糖橙”(购进日期:2023924日),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联苯菊酯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冰糖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冰糖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240)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肆拾元(¥74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20168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东莞市喜欢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水豆腐”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梨川塘湖路131017室的东莞市喜欢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水豆腐”(购进日期:2023921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豆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水豆腐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豆腐”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10元)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壹拾元(¥20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1123173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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