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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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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1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錦湖桶装水店销售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新源路61206室的东莞市东城錦湖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博罗罗浮山响水矿泉水厂生产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16.8L/桶,商标:原感,生产日期:2023814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涉案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10200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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