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7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严丽海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涡岭正隆综合市场16号蔬菜档的东莞市东城严丽海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绿豆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绿豆芽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27)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柒元(¥202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815110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鲜味哆哆海鲜店销售的“石斑鱼(海水)”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5号1栋1127室的东莞市东城鲜味哆哆海鲜店销售的“石斑鱼(海水)”(购进日期:2023年4月22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磺胺类(总量)含量超过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石斑鱼(海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石斑鱼(海水)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72004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食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