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6号),涉及东城街道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龙梅蔬菜档销售的“菠菜”
(一)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综合市场蔬菜档A33号的东莞市东城龙梅蔬菜档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5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菠菜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48)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肆拾捌元(¥54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815108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赖丽娇副食档销售的“农家土鸡蛋”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花园新村市场路11号1162室的东莞市东城赖丽娇副食档销售的“农家土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4月16日),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甲氧苄啶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家土鸡蛋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农家土鸡蛋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8140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东城显龙光鸡档销售的“乌鸡”
(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5号1栋1096室的东莞市东城显龙光鸡档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2023年5月30日),氧氟沙星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乌鸡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81406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氧氟沙星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