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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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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0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德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四季豆”

  (一)东莞市东城德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3424日),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氧乐果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季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该批次四季豆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料,能提供该批次四季豆合格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72605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沈平鱼档销售的“鲈鱼”

  (一)东莞市东城沈平鱼档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42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信息、进货单。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鲈鱼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7200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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