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8号),涉及东城街道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寿文青菜档销售的“螺丝椒”
(一)东莞市东城寿文青菜档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24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螺丝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螺丝椒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225)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贰拾伍元(¥7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727101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联兴副食店销售的“罗汉笋(酱腌菜)”
(一)东莞市东城联兴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四川长宁县蜀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笋(酱腌菜)”(规格:500克/包,商标:我当农+拼音,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汉笋(酱腌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7030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三、东莞市万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瓜子(山核桃味)”
(一)东莞市万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山核桃味)”(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山核桃味)”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上核桃味)”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320.00);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叁佰贰拾元整(¥23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726097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东城星腾零食店销售的“根根香(调味面制品)”
(一)东莞市东城星腾零食店销售的标称湖南智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根香(调味面制品)”(规格:散装称重,商标:百汇香+图形,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根香(调味面制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根香(调味面制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伍角壹分(¥358.5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根根香(调味面制品)”肆佰柒拾捌包(478包);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叁佰伍拾捌元伍角壹分(¥2358.5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620084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霉菌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