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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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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7号),涉及东城街道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云理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东城云理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424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唑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应商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单。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食用了上述不合格豇豆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721052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唑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刘氏鱼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东城刘氏鱼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426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80721045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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