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8号),涉及东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4月3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叁元(¥1593)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叁元(¥359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710092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