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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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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7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谭记海鲜档销售的“鲈鱼(淡水)”

  (一)东莞市东城谭记海鲜档销售的“鲈鱼(淡水)”(购进日期:2022710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10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庆战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

  (一)东莞市东城庆战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711日),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水胺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的绿豆芽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捌拾元(¥208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823132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东城满晴食品店销售的“南星骆驼奶蛋糕”

  (一)东莞市东城满晴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南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星骆驼奶蛋糕”(规格:散装称重,商标:字母+图案,生产日期:202271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菌落总数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后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销售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南星骆驼奶蛋糕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00)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508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915151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购进后放置店铺门口通道货架上进行销售,食品包装贮藏条件要求存放于阴凉干燥处,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受到天气连日高温等影响,导致该批次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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