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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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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5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兴连副食店销售的“咸脆花生”

  (一)东莞市东城兴连副食店销售的“咸脆花生”(生产日期:202245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咸脆花生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180)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元(¥218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822130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时包装是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罗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罗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619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淡水鱼)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926160号)。

  (三)该经营部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部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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