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东市监处罚【2022】180929165号 | 东莞市东城龙熙食品商行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菓子町园道人气小蛋仔(牛奶味)”;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东莞市东城龙熙食品商行 | 92441900L79461450U | 黄蒋 | 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菓子町园道人气小蛋仔(牛奶味)”;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菓子町园道人气小蛋仔(牛奶味)”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135),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9/29 |
2 | 东市监处罚【2022】181010166号 | 东莞市东城成烨面包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文治和老婆饼案 | 东莞市东城成烨面包店 | 92441900MA4XWXHX7U | 罗红英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文治和老婆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文治和老婆饼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肆元(¥204),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0/10 |
3 | 东市监处罚【2022】181011167号 | 东莞宠胖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案 | 东莞宠胖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7BJCA2R | 邓粟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0/11 |
4 | 东市监处罚【2022】181012168号 | 东莞市侨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东莞市侨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6BBHE4B | 吴莉莉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0/12 |
5 | 东市监处罚【2022】181012169号 | 东莞市东城天戈食品店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东莞市东城天戈食品店 | 92441900MA5674QC4C | 吴兴宁 | 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伍元柒角壹分(¥1435.71),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0/12 |
6 | 东市监处罚【2022】181012170号 | 东莞市东城汇润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莞市东城汇润百货店 | 92441900MA52DP2E4Y | 陈望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柒角(¥28.7),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0/12 |
7 | 东市监处罚【2022】181012171号 | 东莞市东城信好佳百货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东莞市东城信好佳百货商场 | 92441900L10628523C | 李超群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4),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