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43号),涉及我市10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蒋兵蔬菜档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东城蒋兵蔬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300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志威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
(一)东莞市东城志威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60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三、东莞市东城李宏伦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东城李宏伦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7270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东莞市东城红伟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东城红伟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铅(以Pb计)、 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铅(以Pb计)、 镉(以Cd计)项目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300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铅(以Pb计)、 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五、东莞市东城阿兵蔬菜档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东城阿兵蔬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3006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东城张少蔬菜档销售的“生姜”
(一)东莞市东城张少蔬菜档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60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七、东莞市东城平平蔬菜档销售的“生姜”
(一)东莞市东城平平蔬菜档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606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八、东莞市东城燕俊海鲜店销售的“美贝”
(一)东莞市东城燕俊海鲜店销售的“美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19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含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氯霉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60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九、东莞市东城开银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东城开银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5月6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080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十、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城新世纪学前路店销售的“袋装伦晚橙”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城新世纪学前路店销售的“袋装伦晚橙”(规格:1.25kg/袋,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克百威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0804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克百威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