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9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阿兵蔬菜档销售的“油麦菜”
(一)东莞市东城阿兵蔬菜档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3日),氟虫腈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30060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氟虫腈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阿珍水产品店销售的“台湾泥鳅(淡水)”
(一)东莞市东城阿珍水产品店销售的“台湾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5月1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6065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三、东莞市东城汉胜海鲜档销售的“泥鳅(淡水)、加州鲈”
(一)东莞市东城汉胜海鲜档销售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加州鲈”(购进日期:2022年5月12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010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东城吴亦亮鱼档销售的“鲫鱼(淡水)”
(一)东莞市东城吴亦亮鱼档销售的“鲫鱼(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氯霉素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908069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