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东城街道栏目 > 部门专栏 > 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 通告公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8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6号),涉及我市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月维水果档销售的“柚子”

  (一)东莞市东城月维水果档销售的“柚子”(购进日期:2022315日),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水胺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水胺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柚子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元(¥11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708110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二、东莞市东城敏华河粉档销售的“饺子皮、云吞皮”

  (一)东莞市东城敏华河粉档销售的“饺子皮、云吞皮”(购进日期:2022418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饺子皮和云吞皮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贰元伍角(¥102.5)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零贰元伍角(¥110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705108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三、东莞市东城阿桃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阿桃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413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氯霉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718036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东城明记鱼档销售的“大黄鱼(海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明记鱼档销售的“大黄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241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7120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东城春丽蔬菜档销售的“韭菜”

  (一)东莞市东城春丽蔬菜档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412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225)并处罚款伍佰元(¥5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贰拾伍元(¥7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704105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腐霉利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东城渝华水产档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

  (一)东莞市东城渝华水产档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购进日期:202241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80204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七、东莞市东城赵宾光鸡档销售的“麻鸭”

  (一)东莞市东城赵宾光鸡档销售的“麻鸭”(检疫日期:2022414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磺胺类(总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7290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2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