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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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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城韦记光鸡档销售的“乌鸡”

  (一)东莞市东城韦记光鸡档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2022511日),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甲氧苄啶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甲氧苄啶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70)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元(¥107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718113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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