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嘉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苔花生”
(一)东莞市嘉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苔花生”(规格:150克/包,商标:味之郎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301010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