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4022号 | 东莞市优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案 | 东莞市优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3PH853C | 叶飞宏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主动履行,2022/1/28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4 |
2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4023号 | 吴国良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的大头鱼和缩骨大头鱼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吴国良 | — | — | 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的大头鱼和缩骨大头鱼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元(¥1900),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 | 主动履行,2022/1/28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4 |
3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7024号 | 广东泊趣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案 | 广东泊趣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47YQJ13 | 周东波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主动履行,2022/2/7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7 |
4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8026号 | 东莞市东城星晨水果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莞市东城星晨水果店 | 92441900MA4WJB7M16 | 田永国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2022/2/7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8 |
5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9027号 | 东莞市东城刘伟蔬菜档销售三唑磷、灭蝇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东莞市东城刘伟蔬菜档 | 92441900MA50F0DM0C | 刘伟星 | 销售三唑磷、灭蝇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48),并处罚款伍佰元(¥500) | 主动履行,2022/2/7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9 |
6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9028号 | 东莞东城新世界福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案 | 东莞东城新世界福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91441900MA4W343MXJ | 霍卫堂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主动履行,2022/2/7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9 |
7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19030号 | 广东尚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案 | 广东尚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441602MA55M77W6J | 杨站忆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主动履行,2022/2/7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19 |
8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21029号 | 东莞市东城李贤三鸟档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案 | 东莞市东城李贤三鸟档 | 92441900MA510GUJ7G | 李贤才 | 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 |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主动履行,2022/2/7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21 |
9 | 东市监处罚【2022】180125031号 | 东莞市东城勇源水果行(经营者:何光勇)销售“苯醚甲环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皇帝柑”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东莞市东城勇源水果行 | 92441900MA4Y7RWN9C | 何光勇 | 销售“苯醚甲环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皇帝柑”和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叁元伍角(¥103.5),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 主动履行,2022/2/8 | 东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2/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