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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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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2021年第6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东旺水产店销售的“加州鲈(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东旺水产店销售的“加州鲈(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1019),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磺胺类(总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80127009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东城伟锋水果店销售的“化州橘红果”

  (一)东莞市东城伟锋水果店销售的“化州橘红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1015),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合格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我局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化州橘红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80128032)。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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