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9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阿桃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阿桃水产店的“泥鳅(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01072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销售的“泥鳅(淡水)”
(一)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1年8月11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比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淡水)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佰伍拾元(¥75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81103234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比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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