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8期)》(2021年第244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庆勇海鲜店销售的“膏蟹”“三点蟹”
(一)东莞市东城庆勇海鲜店销售的“膏蟹”(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9月8日)、“三点蟹”(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9月8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合格的检验报告,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201084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阳记水产店销售的“花蟹”
(一)东莞市东城阳记水产店销售的“花蟹”(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9月10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12077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东城蔡记水产店销售的“三点蟹”
(一)东莞市东城蔡记水产店销售的三点蟹(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9月10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203086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东城荣记水产档销售的“三点蟹”
(一)东莞市东城荣记水产档销售的“三点蟹”(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9月10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22080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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