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6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国兴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大)(淡水鱼)”、“泥鳅(小)(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国兴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大)(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日)、“泥鳅(小)(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合格的快检报告,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17078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销售的“泥鳅(大)(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销售的“泥鳅(大)(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合格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该案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81103234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东城惠兰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东城惠兰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01074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