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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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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荣记水产档销售的“九节虾(海水)

  (一)东莞市东城荣记水产档销售的“九节虾(海水)”(购进日期:2021811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代谢物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22080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东城阳记水产店销售的“九节虾(海水)

  (一)东莞市东城阳记水产店销售的“九节虾(海水)”(购进日期:2021812),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代谢物物质的九节虾(海水),以及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1112077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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