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万达店销售的“鳊鱼”
(一)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万达店销售的“鳊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鳊鱼,在购进该批次产品后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玖拾柒元玖角陆分(¥97.96)并处罚款伍万元(¥5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181019219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