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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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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7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活黄骨鱼(黄辣丁、昂刺鱼)”

  (一)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活黄骨鱼(黄辣丁、昂刺鱼)”(购进日期:2021617日),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0812057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东城木伟河粉档销售的“饺子皮”

  (一)东莞市东城木伟河粉档销售的“饺子皮”(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61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销售超范围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的饺子皮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伍元(¥165)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陆拾伍元(¥116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80805163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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