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9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梁飞副食店销售的“短腊肠”
(一)东莞市东城梁飞副食店销售的“短腊肠”(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5月20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含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氯霉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鉴于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短腊肠,在购进该批次产品后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当事人在该批次食品进货时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合格的检验报告,对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0709031号)。
(三)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大脚派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料足!秘制招牌肠”产品
(一)东莞大脚派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大脚派餐饮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料足!秘制招牌肠”(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6月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料足!秘制招牌肠”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壹元柒角(¥41.7)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肆拾壹元柒角(¥2041.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80803162号)。
(三)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原材料九索肠粉皇肠粉粉(精选青虾仁、调理牛肉片、肉丝)通过加热烹制成熟食的“料足!秘制招牌肠”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该单位加热煮熟“料足!秘制招牌肠”后马上用塑料盒打包好,等待骑手配送至检测公司。不清楚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
三、东莞市东城肥头饮食店销售的“牛肉大葱水饺”
(一)东莞市东城肥头饮食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东城肥头饮食店加工自制的“牛肉大葱水饺”(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6月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大葱水饺”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捌元柒角(¥38.7)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叁拾捌元柒角(¥2038.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80720150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原材料速冻陕穆香清真水饺(优质牛肉大葱)通过加热烹制成熟食“牛肉大葱水饺”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该单位加热煮熟“牛肉大葱水饺”后马上用塑料盒打包好,等待骑手配送至检测公司。不清楚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
四、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销售的“优选后腿肉(猪肉)”
(一)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销售的“优选后腿肉(猪肉)”,(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5月26日,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分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分公司销售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180816058号)。
(三)该分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分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