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129号
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刘基莲、汪明珍、李森盟、李洁滢诉被申请人东莞市中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媛、书记员杜贺鹏审理,第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也没有参加2025年6月25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5年7月2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130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人已停业关闭,且难以联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泽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130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2023年5月09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李家强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三人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3年5月09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0694.22元;2、2024年2月1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533.33元;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0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需支付的2023年5月09日至2024年6月14日工资差额250694.22元承担垫付责任。(四)驳回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