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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娟娟诉杨明(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飓速舞蹈室经营者)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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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96

  杨明(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飓速舞蹈室经营者)

  申请人谢娟娟与被申请人杨明(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飓速舞蹈室经营者)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傅宝清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5年6月3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5年6月4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983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杨明(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飓速舞蹈室经营者)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杨明(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飓速舞蹈室经营者)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983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东莞市东城飓速舞蹈室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6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工资4487.15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袁树稳。


  202564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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