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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诉、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九斤(均为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应诉、开庭和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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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92号

  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申请人张银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二被申请人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送达应诉和开庭、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张银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5年6月22日前,第二被申请人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张九斤(系已注销的广东九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鉴于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5年5月8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张银;

  (2)第二被申请人:张九斤,住址:河南省淇县北阳乡玉女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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