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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基莲等4人诉东莞市中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及应诉和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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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85

  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刘基莲、汪明珍、李森盟、李洁滢诉被申请人东莞市中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5224日受理,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本庭决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鉴于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且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泽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刘基莲、汪明珍、李森盟、李洁滢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共同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5613日前,第三人应就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56181500分开庭审理本案,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第三人开庭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422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袁媛,书记员:杜贺鹏。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刘基莲、汪明珍、李森盟、李洁滢

  (2)被申请人:东莞市中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新源路1号海德城市花园61409;法定代表人:曾水清

  (3)第三人:成都诚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1-11328;法定代表人:王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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