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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冲冲等15人诉易万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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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57

  易万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朱冲冲等15被申请人易万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员陈铸坚,仲裁员薛南楠、谢德康,书记员袁佩仪审理,被申请人易万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米日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54189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5421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708-72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易万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米日方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易万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708-722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124日已终止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工资合计72762.13元。(三)驳回朱冲冲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421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陈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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