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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启荣诉惠州市德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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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10号

  惠州市德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启荣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德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12月11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12月2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2484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已停业关闭,且难以联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晓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惠州市德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248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2日解除,并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3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323.2元;(2)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2月1日,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5619元;(3)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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