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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梅、汤佳乐、唐玉艳诉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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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9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罗小梅、汤佳乐、唐玉艳第一被申请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审理,两个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8614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482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740-174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二被申请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740-1742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裁决内容为:(一)确认共同申请人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罗小梅如下款项:20243月至5月工资共13768.62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通知并支付汤佳乐如下款项:202311月至2024531日提成共8979.03元;通知并支付唐玉艳如下款项:20243月至20244月工资共14000

  二、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罗小梅、汤佳乐、唐玉艳;

  2第一被申请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东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132101室,负责人曾志忠

  (3)第二被申请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12215,法定代表人:陈辉。


  2024924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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