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206号
河南省搭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梁先德等7人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熊不走蛋糕烘焙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搭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员陈铸坚,仲裁员邓德锋、郑康琦,书记员袁佩仪审理,第三人河南省搭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云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8月19日14时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816-182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人河南省搭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云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河南省搭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816-182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均于2024年3月16日已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
1.朱永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2606元;
2.李远富、张文强:经济补偿金合计31300元。
(三)由被申请人、第三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通知并支付:除朱永华外的其余6名共同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16日工资合计36881.31元。
(四)驳回共同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8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陈铸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