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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稂乐清诉唐海林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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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90

  唐海林

  申请人稂乐清被申请人唐海林(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泽洪餐饮店的经营者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邓德锋审理,本庭于2024823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574号《终局裁决书》。鉴于你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574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东莞市东城泽洪餐饮店的劳动关系于2023915日已终止,并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42023529日至910停工留薪期工资10690.12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6住院护理费1950元;3、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

  三、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827

  (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郑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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