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60号
张海萍:
申请人陈忠林与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华洋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张海萍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二被申请人张海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7月1日15时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7月1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29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二被申请人张海萍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张海萍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2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被申请人张海萍见公告后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2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8日已解除。2、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2023年2月26日至9月8日工资差额27100元。3、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陈忠林;
(2)第二被申请人:张海萍,住所:广东省广宁县洲仔镇白沙村委会寨尾村。
2024年7月25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