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69号
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纪强军、刘文林、瞿小新、张启平、黎乾美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7月8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7月17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01号《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02号-1305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于宝玉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01号《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02号-1305号《终局裁决书》,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