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63号
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陈文明、马志坚、陆珍桂与第一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7月2日15时3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7月24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1号、1353号《终局裁决书》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宝玉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1号、1353号《终局裁决书》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2号《仲裁裁决书》,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1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陈文明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25日已解除。2、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陈文明如下款项:2023年12月3日至2024年1月25日工资差额13025元。
三、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陆珍桂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4日已解除。2、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陆珍桂如下款项: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26日工资差额27315元。
四、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353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马志坚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5日已解除。2、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马志坚如下款项: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2月5日工资差额593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陈文明、马志坚、陆珍桂;
(2)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411号。
2024年7月25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