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83号
高安市星星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利军诉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高安市星星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彭浪贤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应诉、开庭和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陈利军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年9月5日前,第二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年9月5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高安市星星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案因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4年7月22日
附注: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刘毅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陈利军;
(2)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伟强,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泰升西路3号。
(3)第二被申请人:高安市星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浪贤,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上湖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