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49号
高贺立:
申请人张宽荣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粤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因案情需要,本庭追加高贺立为本案第三人,鉴于第三人高贺立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追加第三人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张宽荣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年7月22日前,第三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年7月25日14时开庭审理本案,高贺立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4年6月13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刘毅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张宽荣;
(2)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粤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辉,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创富工业园4楼A室。
(3)第二被申请人: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琼,住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四丰村广汕路119-5号之三。
(4)第三人:高贺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