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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韦斌灵等4人诉韦志科、邱元伟的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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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21

  韦志科、邱元伟

  共同申请人韦斌灵等4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恒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韦志科、第三被申请人邱元伟、第四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本庭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86887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你们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868871号《仲裁裁决书》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515

  (盖章)

  附: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3368698,邓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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