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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功诉广东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进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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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11

  蓝进

  申请人李四功与被申请人广东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蓝进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袁佩仪审理,第三人蓝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415日上午9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4430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708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人蓝进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人蓝进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70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57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3368698,薛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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